地下保單與國外保單的風險地下保單與國外保單的風險 災禍無時無刻潛伏於生活的各個角落,下一秒受害的有可能就是自己!基於人們有備無患的觀念,為自己做保險規劃已經是「當人」最基本的配備之一。也因此造就了不少保險企業的成功,光台灣內陸就有數十家保險業存在,除了合法登記核准的,地個人信貸下的、國外的也在其中暗地運作。 過去曾有報載「地下保單保費便宜一半,有保險代理人表示在台灣銷售並不違法」一事,光這樣的報載,就代表了已有不少人買了這些「地雷股」,卻不知其中所蘊含的危險性。那麼,不買危險的「地雷股」,改買「外國人較專業」、「國外保費便宜」的國外保單,危險室內裝潢性不就沒了嗎? 「不一定!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惟龍表示: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單,不能販售,但如果若國人自行匯款或親赴國外購買保單,必須自行承擔風險。」意思就是說,當國內保險人與國外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糾紛時,得依照該國外保險合約內所規定的訴訟地為主,保澎湖民宿險公司通常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,合約上會打上「糾紛訴訟地點」,地點都是由保險公司決定的,所以立於國外的保險公司,當然就會選擇離自家公司最近的「國外訴訟地點」囉!也因為合約上已明確表示糾紛訴訟地點,如果選擇在「美國」,那麼「台灣」內的法院就不會受理,保險人在簽約時必須看清楚烤肉再簽。至於地下保險公司,因為沒有核准登記,當公司突然「惡性倒閉」,抓不到當事者、查不到公司資料的情況下,保險人只能自認倒楣了。 根據保險法第137條規定,「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,並依法為營業登記,繳存保證金,領得營業執照後,不得開始營業。」法條雖然規定的很詳細,不過信用貸款這些「地雷保險」卻還是能夠在台灣營業,也是因為有多數不當人士的〝介紹〞才能推廣出去的。對於這樣的行為,法律上還是有規制的…我國雖已加入WTO,但對於未經核准之外國金融服務業者,仍不得在我國從事招攬及行銷活動。國內保險業務員、代理人、經紀人或任何個人、法人等,不得為未經主西裝外套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中介保險業務,違反規定者,依其情節得移送檢調偵辦外。另保險法第166條:「未依第137條規定,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,應勒令停業,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」,第167條之一:「違反保險輔助人執業限制之處罰,違反第163條規定者設計裝潢,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」。 此外,保險代理人、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招攬保險者,亦可依同法第167條之二:「違反輔助人管理規則之處罰,違反第177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應限期改正,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農地貸款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。」;而保險業務員銷售地下保單者,也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一項規定,予以撤銷登錄之處分。 國人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單,將依法獲得保障。基於國人以往購買外國地下保險單產生糾紛,所以金管會特呼籲社汽車借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,購買保險宜以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,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之分公司,如果國人自行匯款或親赴國外購買保單,必須自行承擔風險。


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



分享

Facebook
Plurk
買屋YAHOO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f12efijh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